揭秘!20元价格区间销量冠军,这款香烟究竟有何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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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20元价格区间销量冠军,这款香烟究竟有何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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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云龙、贾汪、泉山、铜山)




邢台市(柏乡县、临西县、任县、新河县、宁晋县、南宫市、内丘县、清河县、巨鹿县、临城县、隆尧县、南和县、威县、桥东区、邢台县、市辖区、平乡县、桥西区、广宗县、沙河市)




大同市(城区、南郊区、新荣区)




咸宁市(通山县、咸安区、崇阳县、通城县、市辖区、赤壁市、嘉鱼县)




昭通市(威信县、镇雄县、盐津县、彝良县、永善县、水富县、鲁甸县、大关县、昭阳区、绥江县、市辖区、巧家县)




宿州市(埇桥)




镇江市(京口、润州、丹徒)




三明市(梅列、三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东湖区、西湖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抚州市、上饶市、玉山县、广昌县、黎川县、崇仁县)




榆林市(神木市、府谷县、横山县、佳县、定边县、米脂县、清涧县、吴堡县、子洲县、榆阳区、榆林县、横山区、神木县、庆城县、绥德县):




铜仁市(碧江区、江口县、玉屏侗族自治县、石阡县、思南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德江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万山区)




新乡市(红旗、卫滨、凤泉、牧野)




佳木斯市:郊区(部分区域未列出)、向阳区和前进区和东风区和同江市和富锦市等部分区域未列出。




葫芦岛市:龙港区、南票区、连山区。




白银市(白银区、会宁县、平川区、市辖区、景泰县、靖远县)




宝鸡市(渭滨、日照台)




龙岩市(漳平市、连城县、市辖区、新罗区、上杭县、永定区、长汀县、武平县)




宜春市(袁州区、奉新县、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铜鼓县、樟树市、高安市、丰城市、宜春高新区、袁州区东南街道)




徐州(云龙区,鼓楼区,金山桥,泉山区,铜山区。)




无锡市揭秘!20元价格区间销量冠军,这款香烟究竟有何魅力?电话-400各市区电话(梁溪、滨湖、惠山、新吴、锡山)




 淮安市(淮阴区、清江浦区、洪泽区、盱眙县、金湖县、涟水县、淮安区、涟水镇、盱眙镇、洪泽镇、金湖镇)




南充市(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西充县、阆中市、抚顺县、阆中市、南充高新区)




南昌市(南昌县、青山湖区、进贤县、湾里区、红谷滩新区、东湖区、青云谱区、安义县、崇仁县、黎川县、新建区、富山区)




焦作市(解放、中站、马村、山阳)




湛江市(遂溪县、徐闻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麻章区、坡头区、霞山区、廉江区、赤坎区、南油区、湛江市区、麻章镇、雷州镇、徐闻镇)




吉林市(昌邑、龙潭、船营、丰满)




大连市(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日照州)




双鸭山市:尖山区(部分区域未列出)、岭东区和宝山区(部分区域未列出)、四方台区和集贤县(部分区域未列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安顺市、开阳县)




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建湖县、盱眙县、扬州市、金湖县、淮安市、铜山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赣榆县)




徐州市(鼓楼、云龙、贾汪、泉山、铜山)




张家界市(永定、武陵源)




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




来宾市(象州县、市辖区、兴宾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合山市、忻城县、武宣县)




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七星区、叠彩区、雁山区、临桂区、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市、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威海市(环翠)




新莆田市(城厢、涵江、秀屿)




承德市(双桥、双滦)




丹东市: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




新乡市(红旗、卫滨、凤泉、牧野)




乐山市(市中、沙湾、五通桥、日照口河)




榆林市(神木市、府谷县、横山县、佳县、定边县、米脂县、清涧县、吴堡县、子洲县、榆阳区、榆林县、横山区、神木县、庆城县、绥德县):




长春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绿园区、双阳区、二道区、九台区。




桂林市(七星区、象山区、叠彩区、秀峰区、临桂区、灵川县、阳朔县、平乐县、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荔浦市、资源县、永福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黄埔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




铜仁市(碧江区、江口县、玉屏侗族自治县、石阡县、思南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德江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万山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沂南县、沂水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费县、沂水县、莒县、苍山县)




铁岭市:银州区、清河区。




桂林市(秀峰、叠彩、象山、随州、雁山)




商丘市(睢阳区、柘城县、宁陵县、虞城县、夏邑县、民权县、睢县、永城市、梁园区、示范区、夏邑县、虞城县、宁陵县、商丘县、睢阳县、柘城县)




龙岩市(漳平市、连城县、市辖区、新罗区、上杭县、永定区、长汀县、武平县)




朝阳市:双塔区、龙城区。




张家界市(永定、武陵源)




成都市(武侯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双流区、高新区、郫都区、新都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彭州市、简阳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都江堰市、邛崃市)




柳州市(柳北区、柳南区、柳江县、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城中区、鱼峰区、柳东新区、柳市镇)




赣州市(南康区、赣县区、于都县、兴国县、章贡区、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安远县、全南县、宁都县、定南县、上犹县、崇义县、南城县)




长春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绿园区、双阳区、二道区、九台区。




丹东市: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




南白银市(白银区、会宁县、平川区、市辖区、景泰县、靖远县)




益阳市(南县、资阳区、桃江县、市辖区、沅江市、赫山区、安化县)




佳木斯市(前进区、东风区、同江市、市辖区、抚远市、郊区、桦南县、富锦市、汤原县、桦川县、向阳区)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太仆寺旗、西乌珠穆沁旗、二连浩特市、镶黄旗、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右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正蓝旗、锡林浩特市、正镶白旗)




常州市(天宁、钟楼、新北、武进、日照坛)




宜昌市(宜昌市辖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华容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秭归县)




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建邺区、秦淮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 成都市(锡山区,惠山区,新区,滨湖区,北塘区,南长区,崇安区。)




南通市(崇州、港闸、通州)




遵义市(红花岗、汇川)




岳阳市(岳阳楼、云溪、君山)




桂林市(象山区、七星区、叠彩区、临桂区、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荔浦市、资源县、平乐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永福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银川市(永宁县、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贺兰县、灵武市、市辖区)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磴口县、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前旗、市辖区、临河区、五原县)




宜昌市(宜昌市辖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华容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秭归县)




南昌市(南昌县、青山湖区、进贤县、湾里区、红谷滩新区、东湖区、青云谱区、安义县、崇仁县、黎川县、新建区、富山区)




宁波市(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象山县、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区、鄞州区、海曙区、高新区、江北区、北仑区)




邢台市(柏乡县、临西县、任县、新河县、宁晋县、南宫市、内丘县、清河县、巨鹿县、临城县、隆尧县、南和县、威县、桥东区、邢台县、市辖区、平乡县、桥西区、广宗县、沙河市)




宜春市(袁州)




邢台市(邢台县、南和县、清河县、临城县、广宗县、威县、宁晋县、柏乡县、任县、内丘县、南宫市、沙河市、任县、邢东区、邢西区、平乡县、巨鹿县)




南昌市(青山湖区、东湖区、西湖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抚州市、上饶市、玉山县、广昌县、黎川县、崇仁县)




榆林市(神木市、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绥德县、子洲县、榆阳区、横山县、镇坪县、榆林县、山阳县、佳县、白河县)




景德镇市(昌江、珠山)




大连市:西岗区、中山区、金州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




桂林市(象山区、七星区、叠彩区、临桂区、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荔浦市、资源县、平乐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永福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桂林市(七星区、象山区、叠彩区、秀峰区、临桂区、灵川县、阳朔县、平乐县、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荔浦市、资源县、永福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大庆市(萨尔图、龙凤、让胡路、红岗、大同)




合肥市(蜀山、包河、庐阳、瑶海、政务、经济技术开发、高新、滨湖新、新站)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高新区、郫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




日照市(五莲县、莒县、岚山区、市辖区、东港区)




德州市(陵城区、乐陵市、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平原县、武城县、夏津县、禹城市、德城区、禹城市、齐河县、开封县、双汇镇、东风镇、商丘市、阳谷县、共青城市、城南新区)




临沂市(兰山、罗庄、河东)




漳州市(芗城、龙文)




常州市(钟楼区、新北区、天宁区、武进区、金坛区、溧阳市、常熟市、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无锡新区、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南长区、北塘区、江阴市、宜兴市)




桂林市(恭城县、灵川县、阳朔县、全州县、灌阳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藤县、象山区、叠彩区、秀峰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北流市、桂林市辖区)




扬州市(广陵区、邗江区、维扬区、江都区、仪征市、宝应县、盂山镇、宝塔镇、邱集镇、东升镇、夏溪镇、蒋王镇、龙川镇、邗江镇、刘集镇、老街口镇)




石家庄市(桥东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




铁岭市:银州区、清河区。




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




安庆市(迎江、大观、宜秀)




张家口市(怀安县、桥西区、市辖区、张北县、康保县、崇礼区、蔚县、下花园区、怀来县、万全区、宣化区、赤城县、涿鹿县、尚义县、沽源县、阳原县、桥东区)




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秭归县、远安县、兴山县、鹤峰县、夷陵区、新朝阳镇、宜昌高新区)




湖州市(南湖、秀洲)




牡丹江市:东安区(部分区域未列出)、西安区和阳明区和爱民区和绥芬河市和海林市(部分区域未列出)。




镇江市(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镇江新区、润州区、京口区、丹徒区、杭州市、宝华镇、梦溪镇、扬中镇、句容镇、丹阳镇)




南昌市(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地藏寺镇、瑶湖镇、铜鼓县、昌北区、青云谱区、望城坡镇)




徐州市(鼓楼、云龙、贾汪、泉山、铜山)




遂宁市(大英县、射洪县、蓬溪县、安居区、市辖区、船山区)




桂林市(叠彩区、象山区、秀峰区、七星区、临桂区、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平乐县、灌阳县、荔浦市、资源县、永福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铜仁市(碧江区、江口县、玉屏侗族自治县、石阡县、思南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德江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万山区)




本溪市: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




桂林市(恭城县、灵川县、阳朔县、全州县、灌阳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藤县、象山区、叠彩区、秀峰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北流市、桂林市辖区)




贵阳市(南明、云岩、花溪、乌当、白云、小河)




嘉义县(朴子市、番路乡、民雄乡、竹崎乡、梅山乡、义竹乡、大林镇、布袋镇、新港乡、太保市、六脚乡、大埔乡、鹿草乡、溪口乡、水上乡、中埔乡、阿里山乡、东石乡)




龙岩市(漳平市、连城县、市辖区、新罗区、上杭县、永定区、长汀县、武平县)




湛江市(遂溪县、吴川市、廉江市、雷州市、徐闻县、麻章区、赤坎区、坡头区、经济开发区、霞山区、东海岛、湖光镇、塘蓬镇、官渡镇、南桥镇、东山镇)




绵阳市(江油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梓潼县、市辖区、盐亭县、涪城区、安州区、三台县、平武县、游仙区)




襄阳市(樊城区、襄城区、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南漳县、谷城县、保康县、定南县、随州市、郧西县、郧县、城固县)




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




青岛市(市南、市北、黄岛、崂山、李沧、城阳、即墨)




鹤岗市:向阳区、工农区、兴安区、兴山区、东山区。




张家口市(怀安县、桥西区、市辖区、张北县、康保县、崇礼区、蔚县、下花园区、怀来县、万全区、宣化区、赤城县、涿鹿县、尚义县、沽源县、阳原县、桥东区)




襄阳市(樊城区、襄州区、襄阳市区、南漳县、谷城县、保康县、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定南县、唐河县、宏伟镇、康乐镇、漳河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剑川县、祥云县、洱源县、永平县、弥渡县、漾濞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宾川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大理市、鹤庆县)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兰州新区、皋兰县、雁滩区)




济南市(市中区、市辖区、长清区、商河县、济阳县、历城区、章丘市、天桥区、槐荫区、历下区、平阴县)




郴州市(宜章县、嘉禾县、永兴县、汝城县、市辖区、桂东县、北湖区、桂阳县、苏仙区、临武县、安仁县、资兴市)




佳木斯市(前进区、东风区、同江市、市辖区、抚远市、郊区、桦南县、富锦市、汤原县、桦川县、向阳区)




南昌市(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鄱阳县、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新建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区)




吉林市: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




廊坊市(安次、广阳)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办法》出台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办法》出台

  11月28日金融一线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期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以监管目标为导向,通过多维度评价,在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优化服务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制度,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1月25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监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与定性并行。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以定量指标为重点,突出实效评价,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以监管目标为导向,通过多维度评价,在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优化服务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第三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村镇银行、当年新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政策性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特点,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参照本办法,对政策性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五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信贷总体投放情况、成本及风险情况、服务结构优化情况、激励约束机制情况、合规经营及内控情况、服务地方经济情况等评价要素构成。

  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评价得分由各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第六条 评价指标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的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为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普惠金融职能的司局在每年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前,可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结合当年小微企业金融工作重点,牵头对评价范围、评价要素、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分值权重等作必要和适当的调整,制定年度《评价指标表》。

  第七条 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

  常规指标分值以正向赋分为主,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对于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的行为,或明文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但未能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负向赋分。常规指标合计满分100分。

  加分指标分值为正向赋分,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第八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各指标加总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80,85)区间者为二B,[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65,70)区间者为三B,[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

  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

  第九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对应的评价含义如下:

  (一)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该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内部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较好实现了监管目标,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业务、服务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

  (二)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该机构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了专门的内部机制体制安排,能够落实政策要求,基本实现了监管目标,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取得一定成效,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时予以改进。

  (三)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该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政策落实不得力、部分监管目标不达标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四)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该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 评价机制

  第十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金融监管局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督导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

  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属地监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对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的评价,可参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评价指标和分值权重。

  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等其他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对所管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普惠金融职能司局(处室)牵头,参与司局(处室)应当至少包括同级机构监管、现场检查、统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司局(处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职能司局负责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在辖内金融监管分局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并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自行确定分局层面相关协调机制的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分支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信息共享。

  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将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评价结果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普惠金融及相应机构监管的职能司局。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该法人银行属地金融监管局。

  地方法人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局应积极配合法人银行属地金融监管局,向其提供分支机构在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四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七个环节:确定评价范围、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

  第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评等级,各项评价要素及指标得分,对每项评价指标得分的证明材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自评工作,做到客观、全面、证据充分。对于自评得分显著高于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得分,且自评得分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形进行额外扣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自评证明材料,应当确保真实性。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影响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价结果应直接认定为四级。

  《评价指标表》规定需作为评价参照值的监管统计数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在银行自评工作开始前,以适当形式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告知。

  第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全面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信息,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监管信息收集工作原则上由监管初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内容及渠道包括:

  (一)定量评价指标,原则上以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准。

  定量指标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确无数据的,可通过监管检查报告、银行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年报等材料获取。

  (二)定性评价指标,可从以下方面收集相关信息:

  1.要求银行提供本行正式印发的文件(包括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考核评价通报、内外部审计报告等)。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调研、调查、检查、督导、督查、暗访中反映的,经核查属实的情况。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接到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信访、举报、投诉等,经核查属实的情况。

  4.其他国家机关开展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审计、检查、处罚等情况。

  5.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走访、抽查、监管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掌握的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评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开展监管初评。

  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初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职能司局牵头,按照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的监管初评,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普惠金融职能处室牵头,根据内部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开展。

  初评人员应当对照《评价指标表》,逐项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情况及评分依据,并保存好相应的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初评人员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参照第十七条规定,补充收集相关信息。属于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证明材料的评价指标,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充提交证明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或不能按要求提供的,相关指标应直接判定为最低分值。

  第十九条 在初评基础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

  监管复审工作应当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复审,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职能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复审小组组长。普惠金融职能司局负责具体组织,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开展工作。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的监管复审小组,由属地金融监管局分管普惠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小组组长,普惠金融职能处室具体负责组织,按照本局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

  复审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人员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初评等级为一级或四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作为复审重点关注对象。对于各项要素及指标的评价得分,复审结果高于初评结果的,应当逐一书面阐明理由。

  第二十条 监管复审小组形成复审评价结果后,应提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审核批准后的结果,即为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最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形成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向被评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

  第二十二条 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普惠金融职能部门应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金融监管局应于次年5月10日前汇总形成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书面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应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价结果明细,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四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专门说明评价依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汇总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普惠金融的职能司局负责。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运用:

  (一)在对单家机构的相关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评价结果。

  (二)将单家机构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

  (三)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评价结果抄送人民银行同级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形式全辖通报。

  (四)将评价结果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评价结果为三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六)评价结果为四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

  (七)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合规经营、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评价指标中扣分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相关现场检查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对当年新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评价的,评价结果可不按前款要求运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大中型商业银行应当将一级分行评价结果与对分行的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整改的,在下一年度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其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可根据相关监管法规,结合辖内实践,积极探索创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其他监管措施的联动,进一步丰富监管工具箱,完善监管激励和约束手段,强化监管评价结果对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日常监管工作充分结合。在按年度开展监管评价的同时,应继续做实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监测、业务推动、监督检查等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监管评价结果及各项评价要素和指标的具体得分情况,分行施策,精准发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确定督导、督促、检查的重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金融监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可结合辖内情况,就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的具体协调机制和流程制定细则,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职能司局备案。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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